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24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五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又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三百六十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審判決書正本業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合法送達於被告甲○○,有蓋有甲○○印章之送達證書附於原審卷可稽。又被告甲○○因係住於臺北縣三重市,故其上訴期間應加計在途期間二日,是其上訴屆滿之日應為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然被告甲○○卻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始向原審法院具狀提出上訴,有原審法院收受上訴狀之收發戳記為憑,是本件被告之上訴,顯已逾越法定之上訴期間。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被告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陳國文法官洪昌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