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19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七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九八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承認本件施用二級毒品之犯罪,但以原判決判刑太重,請求減輕二個月徒刑,而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查原判決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不知悔改,不僅危害個人身心健康,對社會善良風氣亦有不良影響,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上開之刑,已據原判決詳予說明理由,並無失入情形,被告請求減輕二個月徒刑,無何正當理由,其執此上訴,委無可取,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田炳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