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再字第12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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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再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申請核發軍職證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再字第12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申請核發軍職證明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10日本院97年度再字第1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第98條之2第1項及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陳可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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