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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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1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奇頴選任辯護人李菁琪律師
諶亦蕙律師 蕭萬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奇頴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李陸華法官楊世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