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職聲免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消債職權免責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8號抗告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職權免責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黃幸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