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黃鳳岐法官莊維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1日
書記官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