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050號),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聲請書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固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77號刑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惟該案嗣經被告提起上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月10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319號刑事判決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該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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