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3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7日犯加重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3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
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