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8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建國上列受刑人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建國所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游建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犯失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五九二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五一五號),判處拘役五十五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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