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莉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黃莉茹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4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4,027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相對人黃莉茹於101年3月1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4年8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287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莉茹│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46633││8月11日起││點七九│││元│││││├──┼───┼─────┼──────┼──────┼───────┤│002│新臺幣│黃莉茹│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58800││8月11日起│││││元│││││├──┼───┼─────┼──────┼──────┼───────┤│003│新臺幣│黃莉茹│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2元││8月11日起││││││││││├──┼───┼─────┼──────┼──────┼───────┤│004│新臺幣│黃莉茹│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3185元││8月11日起││九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