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284號聲請人超級先鋒有限公司(即SuperPioneerCo.,LTD)法定代理人 楊文振 相對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臣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科邑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