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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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 陳永杉 被告 胡天色
胡武吉
11號 胡文得 胡聖賢 謝胡阿麵 簡正德 簡進益 簡福仁
樓 簡福全 簡振暘 胡明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天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應有部分為請求分割土地之43150分之29403,以該部分計算總面積及公告現值後,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6,3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
書記官沈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