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494號抗告人招商物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8年重訴字第49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本院駁回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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