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連麗雪
連秋榮韋銓 連潘茶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連東興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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