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25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590號

原告 林岳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曉紅 間請求返還寵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