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1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1602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均須詳載,並註明出生年月日、存歿。如無,亦註明「無」)。
三、關係人 阮皇運 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同意書正本、執業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若無法取得其同意書,如有專業人員(如地政士或律師)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請聲請人提供其同意書正本、執業證明文件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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