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3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355號原告 李志宏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即聲明異議),因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一、二所示事項,逾期如未補正或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即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不服所檢附之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4年8月4日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48-C00000000、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然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然觀原告提出之書狀並未記載此一事項,是原告應另行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表明本件「訴訟之聲明」(即原告所欲請求撤銷被告機關之何處分?是否即為訴請撤銷被告上開104年8月4日所為之新北裁催字第48-C00000000、48-C00000000、48-C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並附該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1份。
二、另本件原告於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始為具狀向本院為交通裁決事件之聲明異議(即為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請求撤銷裁罰,並未繳納裁判費,依修正施行後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茲亦限原告於上開所命期限內補正繳納之。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行政法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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