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 楊安華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被告 楊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此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自明。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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