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44號聲請人 黃漢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6日屆滿(因末日111年4月3日為連續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當日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84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892.9002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892.9003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892.9004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892.9005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双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3-D0-000000000-018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