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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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122號原告 王愛蘊王愛枝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複代理人 蕭佩芬 律師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華楓
陳田鈺 謝炳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一0000分之四十九,及其上一二一五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十四樓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六日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八十六年空白字第一九七一八0號所為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塗銷不動產之抵押權,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且該不動產係坐落在臺中市,屬本院管轄範圍,是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第24條至第26條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為公司法第8條第2項所明定。被告已於民國99年4月22日經經濟部商業司以經授商字第09901073990號函廢止登記在案。嗣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83號裁定,選派李華楓、陳田鈺、謝炳祥3人共同為被告之清算人,有前開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5、86頁),故應以李華楓、陳田鈺、謝炳祥3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翎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翎睦公司)於86年間為擴張規模而有採購機器之必要,然翎睦公司之資金不足以全額支付機器之買賣價金,為籌措價金,便向民間之借貸公司即被告借款,除以所購買之機器作為擔保外,並由原告於86年5月5日提供其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及其上1215建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14樓建物,所有權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翎睦公司擔保租賃分期買賣、票據關係所生之債務,而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第二順位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存續期間為86年5月5日至96年5月5日,且經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下稱中興地政)於86年5月6日以86年空白字第197180號登記在案。嗣被告始貸款200萬元予翎睦公司。而被告放款當時,並要求翎睦公司簽發如附表所示每張面額132,300元之支票18張(下稱系爭18張支票),金額共計2,381,400元,再次作為擔保,其中200萬元為擔保借貸本金,381,400元則為利息。而翎睦公司已依約自86年6月10日起至87年11月10日止陸續兌現系爭18張支票,計2,381,400元,已全部清償其所積欠被告之債務。基此,原告所提供擔保之抵押權已因主債務之清償而消滅,惟該抵押權設定登記仍存在。是原告本於所有權人地位,自得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抵押權登記。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
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為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明定。
㈡原告主張:其於86年5月5日提供其所有系爭不動產,為翎睦
公司擔保租賃分期買賣、票據關係所生之債務,而設定存續期間為86年5月5日至96年5月5日之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並於86年5月6日登記完畢,嗣翎睦公司已依約自86年6月10日起至87年11月10日止陸續兌現其所簽發交付予被告之系爭18張支票,而已全部清償其所積欠被告之債務等情,業據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影本、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系爭18張支票影本為證,復有中興地政於99年11月19日以中興地所四字第0990013878號函檢送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影本、彰化商業銀行大甲分行(下稱彰化商銀大甲分行)於99年12月8日以彰甲字第0992647號函檢送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系爭18張支票正、反面影本暨系爭18張支票兌現日期及金額明細表、彰化商銀大甲分行99年12月30日彰甲字第0992871號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12月28日兆銀總票據字第0990011991號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100年2月17日合金豐存字第1000000504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2月23日中信銀字第1002231620022號函(見本院卷第89至102、111至149、169、170、172、187、190至210頁),在卷可參,堪信為真。
㈢查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為86年5月5日至96年5月5日,業已
屆滿,且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亦經翎睦公司清償完畢,故系爭抵押權已無被擔保債權存在,基於抵押權之從屬性,系爭抵押權應已消滅,則系爭抵押權登記之存在,自已對所有權人之所有權造成妨害。從而,原告本於所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36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
┌─┬────┬──────┬─────┬─────┬────────┬──────┐│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付款人│兌現日期││號│││(新臺幣)││││├─┼────┼──────┼─────┼─────┼────────┼──────┤│⒈│翎睦公司│86年6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6年6月10日│├─┼────┼──────┼─────┼─────┼────────┼──────┤│⒉│翎睦公司│86年7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6年7月10日│├─┼────┼──────┼─────┼─────┼────────┼──────┤│⒊│翎睦公司│86年8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6年8月11日│├─┼────┼──────┼─────┼─────┼────────┼──────┤│⒋│翎睦公司│86年9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6年9月10日│├─┼────┼──────┼─────┼─────┼────────┼──────┤│⒌│翎睦公司│86年10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6年10月13日│├─┼────┼──────┼─────┼─────┼────────┼──────┤│⒍│翎睦公司│86年11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6年11月10日│├─┼────┼──────┼─────┼─────┼────────┼──────┤│⒎│翎睦公司│86年12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6年12月10日│├─┼────┼──────┼─────┼─────┼────────┼──────┤│⒏│翎睦公司│87年1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1月12日│├─┼────┼──────┼─────┼─────┼────────┼──────┤│⒐│翎睦公司│87年2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2月10日│├─┼────┼──────┼─────┼─────┼────────┼──────┤│⒑│翎睦公司│87年3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3月10日│├─┼────┼──────┼─────┼─────┼────────┼──────┤│⒒│翎睦公司│87年4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4月10日│├─┼────┼──────┼─────┼─────┼────────┼──────┤│⒓│翎睦公司│87年5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5月11日│├─┼────┼──────┼─────┼─────┼────────┼──────┤│⒔│翎睦公司│87年6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6月10日│├─┼────┼──────┼─────┼─────┼────────┼──────┤│⒕│翎睦公司│87年7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7月10日│├─┼────┼──────┼─────┼─────┼────────┼──────┤│⒖│翎睦公司│87年8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8月10日│├─┼────┼──────┼─────┼─────┼────────┼──────┤│⒗│翎睦公司│87年9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9月10日│├─┼────┼──────┼─────┼─────┼────────┼──────┤│⒘│翎睦公司│87年10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10月12日│├─┼────┼──────┼─────┼─────┼────────┼──────┤│⒙│翎睦公司│87年11月10日│132,300元│AL0000000│彰化商銀大甲分行│8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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