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竹簡字第19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四千零七十元,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朱苑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