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原名 王娟虹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565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7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16日下午5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 陸佰玖 拾伍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捌萬參仟壹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肆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
詢、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歷史帳單查詢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