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字第2344號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
同)97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十二萬零九百九十六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千九百九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麗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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