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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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86號原告 趙國禎
蔡麗卿 趙苡如上 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被告 李巧萍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