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11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復真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12807號),因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改行通常訴訟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劉復真被訴公然侮辱案件,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
4項但書第3款所定之事由,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復真與 黃啟微桃園市民防總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桃園中隊(下稱桃園市義交大隊)之隊友,亦同屬通訊應用軟體Line「桃縣義交大隊桃園中隊」通訊群組之成員(共計29人)。緣劉復真因不滿黃啟微於民國104年1月間,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檢舉劉復真穿著桃園市義交大隊之制服參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派遣外之職務乙事,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於104年3月31日上午11時15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腦或通信設備連結網路,登入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Line「桃縣義交大隊桃園中隊」通訊頁面,以「劉復真」之群組成員代號,發表「王八蛋、幹你娘、下流、幹、操你媽」等詞辱罵黃啟微,足以貶損黃啟微之名譽。案經告訴人黃啟微提起告訴後,公訴人認被告劉復真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經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啟微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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