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4年度新簡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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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簡字第169號
原   告  楊庭懿
被   告  賴柏翰 (現役)
被   告  朱珮珊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書記官任婉筠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104 年度 新簡 字第 169 號裁定(104.06.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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