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0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080號債權人 宋明仁 債務人ENIHPURWATIBTTARLIMDARYAN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債務人在台居留資料,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逕行函覆本院。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