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621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鄧恒志
王秋霞 被告 梁正華
劉羽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梁正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壹萬陸仟零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對被告梁正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羽歆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梁正華負擔,如對被告梁正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則由被告劉羽歆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定有明文。查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民國106年1月17日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與原告合併,由原告為存續銀行,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9頁),是大眾銀行所有之權利義務關係,應由原告概括承受,先予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大眾銀行前與被告簽訂之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個人購屋貸款)第30條、擔保借款約定書(綜合版)第24條之約定,均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頁、第19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三、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梁正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916,3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如原告對被告梁正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由被告劉羽歆負清償之責(見本院卷第9頁),嗣於108年7月11日具狀將上開請求本金變更為1,916,093元(見本院卷第59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梁正華前邀同被告劉羽歆為保證人,於105年8月8日與大眾銀行簽訂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借款11,830,000元,借款期間自105年8月17日起至135年8月17日,利息按大眾銀行月調指數房貸利率加碼年利率1.23%機動計息(現為年利率2.3%);又於105年8月16日邀同被告劉羽歆為保證人,與大眾銀行簽訂擔保借款約定書借款69萬元,借款期間自借款日起10年,利息按大眾銀行月調指數房貸利率加碼年利率3.5%機動計息(簽約時為年利率4.57%),如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債權人有不能受償之虞時,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梁正華提供擔保之不動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司拍字第760號裁定拍賣,經強制執行分配受償10,667,138元,尚餘105年8月8日之借款本金1,916,09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未清償。而被告劉羽歆為上開債務之普通保證人,應於伊就被告梁正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約定書(個人購屋貸款)、擔保借款約定書(綜合版)、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08年5月21日107板金職一字第300號函及其所附之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760號裁定、繳款交易明細表及大眾銀行月調指數房貸利率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4頁、第63頁至第71頁)為證,互核相符,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借貸契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梁正華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如對被告梁正華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劉羽歆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利率│計息期間│├─────┼─────┼─────────────┤│1,916,093│2.3%│自108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