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2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萍 代理人法扶律師 張祐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之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04年5月起迄今之所有收入項目及數額為何(含非固定工作之薪資、佣金、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並請提出聲請人於104年5月起至今所任職各該店家之薪資條、薪資單、薪資轉帳交易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所有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是否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所有補助之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五、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4年5月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七、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八、聲請人主張每月個人手機費平均為新台幣(下同)2,447元,固然提出104、105年度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為證,然聲請人同時持有0000000000、00000000000支手機門號,支出費用顯較一般人為高,請說明持有二支門號之必要性。並請提出最新之每月維持生活而必要支出之膳食費、水、電、瓦斯費、雜支費等之相關費用支出證明或繳費收據。
九、聲請人之受扶養人 黎妍琳 業已成年,是否仍由聲請人扶養,每月支出扶養費7,000元?
十、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租賃期限僅至104年11月24日止,嗣後是否有再行簽立新租約?並請提出最新之租金繳納證明。
十一、聲請人個人保險及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