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8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明龍因強盜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明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而於民國99年9月3日入監執行,並經法務部於105年5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08年10月25日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5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