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坤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坤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坤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坤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10日以98年度訴字第109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1月10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388號刑事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定要件駁回上訴,於98年11月30日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18日以98年度訴字第239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9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736號刑事判決認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上訴,於99年1月18日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23日以98年度訴字第3212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12月10日確定,前開罪刑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860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8月10日以99年度訴字第216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9年8月30日確定,已於99年5月17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罰2年8月、1年,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1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2年10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方鴻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