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2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米紹欽 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
該戶籍資料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請向被繼承人米紹欽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㈢請於查明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為何人後,應以繼承人為相對人
,並具狀補正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之相關姓名及住、居所資料。如被繼承人之原繼承人均已全部拋棄繼承,則應提出其遺產管理人為何人之相關資料,以該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並具狀補正當事人欄中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㈣原抵押權登記擔保債權之債務人為米紹欽,並非興政龍小客
車租賃有限公司,聲請人之事實理由欄之記載顯與登記內容不符,請查明後更正之。
㈤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
記載:「請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不動產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㈥抵押權登記內容之清償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
償日期」,請提出證據釋明各該契約約定之債務清償日期為何日。
㈦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是否業經提示請求付款?提示日為何日?均請具狀敘明之。
㈨請提出南投縣○里鎮○○段○○○○○號土地及591建號建物之
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資料均不得遮隱)。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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