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 陳志彥 訴訟代理人 陳秋明 被告 邱振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本判決得假執行」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