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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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抗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抗字第115號抗告人中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富山 相對人 徐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係主張抗告人對其負債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然抗告人與相對人實際債務僅1250萬元,且本件債務糾紛已繫屬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57號案件審理中,本件與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不符,原裁定未加詳查,逕准所請,顯非適法等語。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二、按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各該文件為真正,對抵押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則應另循訴訟途徑解決,抵押權人無須於聲請拍賣抵押物前,先行訴請確認其權利存在(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0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於民國104年3月30日,為擔保其向相對人所負之債務,以附表所示之抵押物,設定30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已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且相對人執有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楊富山於104年3月24日所簽發,票面金額3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屆期未獲付款等情,並提出工商本票影本、土地及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104年3月30日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等件為證。依相對人提出之上開證據為形式審查,堪認本件抵押權確已依法登記,且該債權依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之清償期(105年3月23日)已經屆至而未受清償,原審據此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並無違誤。至抗告人於抗告意旨狀所述,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所執前揭抗告理由,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本件非訟程序不得加以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
1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附表│├──────────────────────────────────┤│土地:│├───────────┬──┬──┬────┬──────┬────┤│土地│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坐落│││平方公尺│││├───────────┼──┼──┼────┼──────┼────┤│桃園市○○區○○ 段興南 │194-│建│1,669│6537/300000│中豐企業││ 小段 │10││││股份有限│││││││公司│├───────────┴──┴──┴────┴──────┴────┤│建物:│├───────────┬──┬──┬────┬──────┬────┤│基地坐落│建號│主要│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建材││││├───────────┤│、用│平方公尺││││門牌號碼││途及│││││││層次││││├───────────┼──┼──┼────┼──────┼────┤│桃園市○○區○○段興南│6957│一層│328.41│全部│中豐企業││小段194-10地號│││││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區○○路247│││││││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沈佩霖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抗 字第 115 號裁定(105.05.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 司拍 字第 1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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