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4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0493號原告甲00000000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複代理人 蘇勝嘉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瑞清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朱正雄 局長訴訟代理人丁○○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台財訴字第093005057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96年2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行準備程序。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藍慶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