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廣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丁○○
丙○○己○○戊○○甲○○乙○○上列被告丁○○、丙○○、己○○、戊○○、甲○○、乙○○等因觸犯背信等罪致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0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沈揚仁
法官鄭文祺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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