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周立強
周立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 律師
甯維翰 律師被告 羅瑞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5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王筑萱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