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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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交簡字第五○五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六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於九十六年四月十二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