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字第1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六簡字第1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卿裕上列被告因詐欺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卿裕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肆拾伍點 陸公升 之92無鉛汽油,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雅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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