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簡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沙簡字第33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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