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5號
原 告 許富美
被 告 洪淑芬
兼代理人 邱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彰附民移調字第25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張淑靜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許富美
被 告 邱嘉宏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零捌萬元正。
給付方式:被告先給付壹拾伍萬捌佰貳拾元(由原告自其中
分配之壹佰萬元支票中給付),餘額自100年元月起按月於每
月之15日給付叁仟柒佰捌拾元至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許富美
被 告 邱嘉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