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86號原告富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被告美商愛狄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RHEN.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 律師
蔡琇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9月16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99年9月3日前就原告99年8月18日民事陳報狀所載「據悉新光產險公司亦已暫付被告9千餘萬元之保險金」表示意見,並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
原告應於99年9月10日前就前開陳報內容提出相關證據,如有證據調查之聲請,請一併提出。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