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8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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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841號
上 訴 人 仲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正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美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
拾捌萬零貳佰壹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陸佰伍
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