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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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4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邱蓮華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99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