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債權人太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致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瑋貞 即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查報債務人玄聖水電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自
民國105年8月起歷次商業登記及負責人登記資料,以釋明群富水電工程行變更為玄聖水電工程行;並提出歷次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玄聖水電工程行即群富水電工程行之負責人有變更,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