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79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普仁
蔡梅月 莊巧妍 郭慶珍 陳來梅 謝太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就各上訴人應繳之裁判費數額說明如后,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郭普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
二、蔡梅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0元。
三、莊巧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0元。
四、郭慶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
五、陳來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20元。
六、謝太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130元。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
書記官曾百慶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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