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4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黃柏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9,8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黃柏儒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49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23日止累計284,416元正未給付,其中279,340元為本金;4,37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柏儒於民國105年11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54,412元,約定自民國105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112年11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23日止累計87,638元正未給付,其中86,555元為本金;78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柏儒於民國105年6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6月4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23日止累計241,672元正未給付,其中238,481元為本金;2,49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柏儒於民國106年12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6年12月6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7月23日止累計126,076元正未給付,其中122,792元為本金;2,584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柏儒│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279,34││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0元│││││├──┼───┼─────┼──────┼──────┼───────┤│002│新臺幣│黃柏儒│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86,555││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黃柏儒│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78%│││238,48││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1元│││││├──┼───┼─────┼──────┼──────┼───────┤│004│新臺幣│黃柏儒│自民國109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78%│││122,79││月24日起││計算之利息│││2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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