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91號原告 張義慶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金清 訴訟代理人 傅育奇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05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兩造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之裁判,涉及原告被依以詐欺方式申請勞工保險給付,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偵字第8341號提起公訴,尚在審理未確定,依前開規定,自得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俊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