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72號
103年度家訴字第80號原告 蘇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錦惠蘇錦麗蘇玲純 間因103年度家訴字第72號、第80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壹仟叁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零貳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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