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洪清財 訴訟代理人 洪銘宏 再審被告 洪祝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瓊芳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字第8號再審原告 洪清財 訴訟代理人 洪銘宏 再審被告 洪祝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657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彥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瓊芳